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2017的問題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如是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最後引句屬關鍵: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種「普選」當然跟西方慣例不同,是一國兩制下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產物。
 
要反對而採國際的民間/政黨提名,一人一票選出,憲政上須修改基本法第四十五條,釋法也無用,因為文字很清楚。

如何令體制變更,泛民派應細加考慮。群眾運動、佔領中環、甚或香港金融的核心通訊設施,能達致修法嗎?這並非造不造秀的問題。

如果對改四十五條沒有懸念,看來超越所謂「公民抗命」的其他策略(包括各種半暴力、全暴力行動) 應該放上議程,N部曲怎會那麼容易?

獨港派我不支持,但他們的某些知識分子,起碼就歷史和基本邏輯看得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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