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共財政的矛盾
香港經濟的主要發展障礙:是特區財政儲備過多,公共投資(住宅及商業房地產、醫療、教育等基礎供應,以至對有潛質行業如中西醫藥結合、物料科技、環保工業、高素質軟件開發的財税支援) 卻偏低或不全/存。簡言之,沒有善用納稅者資源,又眼界不廣 … 趨勢令人擔憂。過多儲備但就長遠公共投資欠缺積極,算是何種經濟政策?
先說財政。政府儲備龐大,世上少見(其他例子是挪威、阿聯酋、新加坡等)。21世紀初的赤字加2004年沙士沖擊後,累積數額仍達一年的財政開支;無懼金融海嘯,2011年更回升近兩年水準,超過GDP的30%!
2012年3月,特區財政儲備為6690億元,相當於23個月政府開支,或2011年名義GDP的31.4%。預算案中期預測估計,儲備將保持在16到20個月的開支,或GDP的27.4%至33.7%。
要那樣多儲備來幹什麼?保守派指《基本法》107條要求特區財政量入為出,力求平𧗾,避免赤字。但是,它其實並未界定時限。每一年?每三年?每次經濟週期?反過來,特區過多的盈餘也可被視為未有力求平衡,違反了107條。修改它可能屬零,要求釋法亦極難,當它「無到」乃適合態度。
歷任財政司的所謂「最佳儲備」,皆缺乏嚴謹理據,曾蔭權在1988-89財政預算案認為儲備「應相等於約18個月(下限)至28個月(上限)的政府總開支」,無非因為亞洲金融及港元危機情況被迫保守。經聯匯改革後,它的標準意義已不大。梁錦松提過12個月。唐英年及曾俊華都強調「充足」,甚至「越多越好」,但未定出準則。
銀元的另一面是公共投資偏低。1997之前有新機場和相連建設,對GDP比率曾超過9%。回歸一直反覆滑落,金融海嘯後才從低谷爬升,惟距離之前高峰頗遠。
公共投資是經濟發展的必需但非充足條件。港英麥理浩的十年大計;九七前以新機場為中心的基礎建設乃其中例子。董建華更進取:八萬五!奈何受最大地產商及陳方安生/曾蔭權公務員系統的不合作,再加亞洲金融危機以至2003年SARS沖擊,「變法」失敗。中央改變「河水不犯井水政策」,曾蔭權回朝,小政府、大市場。內部硬體、軟件與新興行業的建設、培育重要性低於與大陸的融合:CEPA、自由行、中資在港IPO等。轉向對特區帶來好處,但亦產生後遺症。
在香港的小型開放經濟裡,宏觀的拉入(crowding
in) 效應高於排擠(crowding out),地鐵沿線物業屬明顯例子。公共投資的相對下降,亦使整體(包括私營)固定資本形成對GDP的比率在回歸後滑落。
結果之一是土地與房屋供應滯後,引致供求嚴重失衡,樓價及租金在經濟增長率不高之下依然攀升,令民眾生活、中小企業經營困難。外來遊客因自由行大增,旅遊設施卻跟不上;雙非孕婦到港產嬰,擠壓擴展有限的醫療服務(過往十年醫院牀位只增1%) ;竟引發中港矛盾。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商業樓宇面積相對而言遜於紐約、倫敦、甚或新加坡;而核心區零售租金最近又超越紐約登世界之首。這種種,反映特區政府的短視,掌權者缺乏才幹氣魄。
保守式管治的代價是經濟回報偏低,以致削弱發展長遠動力。
歐洲中央銀行2007年一份研究報告,把儲備所賺的回報和投諸實體經濟的邊際資本生產效率(marginal productivity of capital)比較,2005年底香港所付出的淨機會成本(net opportunity cost) 對GDP竟屬最高之列(3.2%-10.2%)。
此外,按金管局及統計處的資料計算,收益率亦處於低水準。2002至2011,每年平均實質只有3.8%;相對於GDP的4.8%,合格嗎?原因跟ECB指出的差不多:儲備大多投資於「安全資產」,風險有限,得益自然難以會高。儲備是需要的,但應和經濟發展取個平衡。
太多財富藏於政府而非投入建設,就得付出「淨機會成本」。ECB報告以新興經濟體系的邊際資本生產效率(10%-20%)作假定,某些論者可能覺得不公平,由於香港屬「成熟」經濟。
無論如何,資源若放於創造性生產性活動和提高人力素質,經濟勁力會加強。投資(公共及私營)產生乘數效應(multiplier effect) ,將帶動增長及發展。
特區政府自知儲備過多,所以2008年開始一次性「派糖」,如今累積千多億元。紓緩人口老化、貧富差距擴大,部份措施(包括注錢入設計欠善的強積金) 本身或無嚴重差錯,問題是治標不治本。
長遠政策須加強基本建設(土地供應、醫療、教育、運輸交通等),就倚靠跟大陸的不對稱融合反思,並通過財稅引導,促進/培養金融地產之外的其它火車頭及具潛質行業,從而振興經濟,使香港成為中國獨「特」的而非另一城市。
至於財政儲備應如何通過不同方式(包括主權財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 和政府投資公司-governmen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以增加回報,像挪威、阿聯酋、新加坡等,那屬另一故事。
**包括圖表及註釋的全文〈多儲備、少投資:香港公共財政的矛盾〉上載於筆者網址(http://www.sktsang.com/ArchiveIII/Tsang-FiscalHK-201211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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